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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法民初字第03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马某某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法民初字第03587号原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谭中杰,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谈中兴,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胡进军,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明中,开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