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法民初字第03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马某某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法民初字第03587号原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谭中杰,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谈中兴,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胡进军,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明中,开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