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沈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705号原告沈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以已经与被告夏某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田 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邦增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