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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灯泡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郑县建筑工程公司,汉中市灯泡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郑县城关镇西大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22261238-7法定代表人胡万武,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振颜,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自平,该公司财务科科长。被执行人汉中市灯泡厂,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北团结北寺巷**号。组织机构代码22257184-5法定代表人白宝生,厂长。委托代理人谭卫,该厂办公室主任。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建筑工程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汉民初字第005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3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45335.41元;(2)负担案件诉讼费2490元、执行费3618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251443.41元。经查,被执行人汉中市灯泡厂已向本院申请破产,本院已受理其申请,其资产已被冻结,申请执行人已向破产清算组申请债权,待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2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