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谢疆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疆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谢疆霖,男。本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南执字第1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疆霖所有的宝马轿车一辆,现因申请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谢疆霖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疆霖所有的宝马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川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