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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一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和龙与邵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龙,邵福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一初字第625号原告李和龙,男,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邵福成,男,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龙与被告邵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原告李和龙负担。审判员  吴延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