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沂南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沂南民初字第1554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住所地不详,无法送达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苏建斌 审判员  王恩厂 审判员  于德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