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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中法立民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汕头经济特区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嘉玉、洪俊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3)汕中法立民终字第93号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汕头经济特区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嘉玉,洪俊浩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立民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经济特区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雪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嘉玉,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俊浩,男,汉族。上诉人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3)汕澄法民二初字第6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汕头经济特区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3)汕澄法民二初字第69号之一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纯审判员 刘明才审判员 黄晓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芝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