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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余廷银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23号申请人邓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邓启月,男,汉族。系邓某某之姑父。申请人邓某某请求宣告余廷银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邓某某诉称,余廷银与申请人邓某某系母女关系,申请人之父邓国平因病死亡,被申请人余廷银不堪家庭重负,丢下申请人于2010年10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余廷银失踪。经查,余廷银,女,蒙古族。被申请人余廷银与邓国平于1999年同居后,一直居住在湖南省桂阳县雷坪乡上田坊村6组。2000年12月14日生申请人邓某某。2010年10月,被申请人余廷银因不堪家庭重负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邓国平的常住户口于2011年3月21日被注销。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洋市派出所、桂阳县雷坪镇人民政府、桂阳县雷坪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桂阳县雷坪镇上田坊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26日发出寻找余廷银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余廷银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邓某某之姑父邓启月自愿作为失踪人余廷银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余廷银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邓某某作为余廷银的女儿申请余廷银为失踪人,邓启月为失踪人余廷银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余廷银为失踪人;二、指定邓启月为失踪人余廷银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六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水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