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执字第12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湖南湘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罗为民、李满香、洪黎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罗为民,李满香,洪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243-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1栋1836号房。法定代表人郑会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为民,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满香,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洪黎明,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湘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为民、李满香、洪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3137.07元及违约金,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443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罗为民、李满香、洪黎明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46381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彭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