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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乐喜士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强健新启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喜士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强健新启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喜士公司(ROCESS.R.L.),住所地意大利特雷维索省蒙特贝卢纳区。法定代表人GiuseppeVascoCavasin。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强健新启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汤国强。上诉人乐喜士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9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因此,本案应依法分别根据各个购销合同的履行情况将本案移送至各个购销合同货物装运港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首先,本案交易属于特定物买卖,即上诉人通过采购单的方式向被上诉人购买冰鞋,并通过电子邮件与被上诉人确认交易细节,在冰鞋质量方面,双方是基于被上诉人生产冰鞋本来已有的基本款式,根据上诉人在国际市场上的需求就部分要求进行特别约定,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生产的冰鞋提出小部分改进和变更要求。这是买卖双方或市场上的一种买卖习惯,和承揽合同有根本的区别。其次,被上诉人提供的邮件内容都是针对样品的生产和要求双方进行的协商,并非正式的合同。而且双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多达几十次,单凭7封邮件原审就断然认定双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是承揽合同关系,以偏概全有失偏颇。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拖欠其货款而提起的诉讼,并提交了双方来往的邮件等证据予以证明。按照双方来往邮件中显示的内容,被上诉人系根据上诉人对产品的设计图纸、款式要求、材料选用、规格等特定要求生产加工冰鞋并交付给上诉人,上诉人支付相应的款项。据此,该合同性质上应属加工承揽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承揽方完成其承揽工作的地点是其住所地,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对履行地另作约定,故可以认定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显刚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