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商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钱异与鲁丽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异,鲁丽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908号原告:钱异。被告:鲁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异诉被告鲁丽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异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钱异申请撤回对被告鲁丽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钱异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世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严华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