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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执字第33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朱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开庭,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执字第3378-1号申请执行人朱开庭,个体。被执行人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泉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13)泉执字第3378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圣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8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皮 晓执行员 李传武执行员 沈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