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剑阁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张来友与范明银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来友,范明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剑阁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张来友,男,生于1965年11月30日,住剑阁县江口镇。被执行人范明银,男,生于1961年11月16日,住剑阁县江口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剑阁民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来友申请执行范明银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范明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范明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口镇营业所的存款6000.00元予以扣划至剑阁县财政局。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兴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志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