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6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舒岚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舒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6351号罪犯舒岚,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新津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9日作出(2007)新津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刑期止于2017年8月6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2月8日经本院以(2010)成刑执字第009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1年6月20日经本院以(2011)成刑执字第30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2年9月5日经本院以(2012)成刑执字第50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7月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3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舒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8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舒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