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执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雷钊铖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钊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1138号申请执行人雷钊铖,十堰市实验中学学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支公司。本院在执行雷钊铖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雷钊铖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支公司的执行申请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