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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商初字第05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与季明德、周正涛、张本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季明德,周正涛,张本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商初字第0572-2号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住所地在大丰市人民南路90-1号。法定代表人唐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跃兵、邵中连。被告季明德。被告周正涛。被告张本铭。委托代理人宗永林、崔纯丽,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诉被告季明德、周正涛、张本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季明德、周正涛、张本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撤回对被告季明德、周正涛、张本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高 翊审 判 员  冯玉栋代理审判员  许 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管益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