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一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魏香年与周家勇、张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香年,周家勇,张永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0309号原告魏香年,男,汉族,1979年12月09日,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周家勇,男,汉族,1982年04月14日生,住合肥市。被告张永霞,女,汉族1981年05月23日生,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香年诉周家勇、张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香年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登记在原告魏香年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大别山路室房屋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魏香年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家勇、张永霞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龚 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世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