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5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玉杰与张利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杰,张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81-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杰,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保险公司员工,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利华,女,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保险公司员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张玉杰与张利华、田华财产损害赔偿权纠纷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阜民一终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张利华偿还张玉杰垫付田华的医药费11047.05元、车辆修理费21768元,合计32815.05元。张玉杰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玉杰与被执行人张利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阜民一终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庆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