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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5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玉杰与张利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杰,张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81-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杰,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保险公司员工,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利华,女,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保险公司员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张玉杰与张利华、田华财产损害赔偿权纠纷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阜民一终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张利华偿还张玉杰垫付田华的医药费11047.05元、车辆修理费21768元,合计32815.05元。张玉杰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玉杰与被执行人张利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阜民一终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庆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