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岱民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石某与邹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邹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岱民初字第2260号原告石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生,泰安泰山徐家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乔锋,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某与被告邹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所在村委会在承包期内调整土地所引起的纠纷,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纪峰审 判 员  黄 浩人民陪审员  朱成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翟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