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范久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21号申请人谢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谢新芹,男,汉族。系谢某某之祖父。申请人谢某某请求宣告范久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谢某某诉称,范久香与申请人谢某某系母子关系。因申请人之父于2006年去世,被申请人范久香丢下申请人谢某某于2007年11月失踪,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范久香失踪。经查,范久香,女,汉族。被申请人范久香与谢丰贵19**年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湖南省桂阳县樟市镇高塘村西湾组。2004年10月1日生申请人谢某某。2006年11月16日,谢丰贵的常住户口因死亡被注销。2007年被申请人范久香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洋市派出所、桂阳县樟市镇人民政府、桂阳县樟市镇高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26日发出寻找范久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范久香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谢某某之祖父谢新芹自愿作为失踪人范久香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范久香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谢某某作为范久香的儿子申请范久香为失踪人,谢新芹为失踪人范久香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范久香为失踪人;二、指定谢新芹为失踪人范久香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六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水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