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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淳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淳安千岛湖宏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千岛湖新概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千岛湖宏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新概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民初字第17号原告:淳安千岛湖宏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松。委托代理人:XX。委托代理人:王永其。被告:杭州千岛湖新概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书平。委托代理人:贺修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千岛湖宏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千岛湖新概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淳安千岛湖宏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千岛湖宏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减半收取64900元,由淳安千岛湖宏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卫平审 判 员  丁水平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秀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