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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8422、8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奥雅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奥雅实业有限公司,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422、842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奥雅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辉申。被执行人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朝煊。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纠纷两案,本院(2011)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81、1082号民事判决,经(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290、291号民事判决维持,已于2013年8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两案共支付10万元,并承担两案案件受理费22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至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26914.84元及本案其他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谭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祁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