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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国涛、严利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国涛,严利分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266号原告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松海。委托代理人:杨红耀。被告陈国涛。被告严利分。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涛、严利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40元,减半收取4,3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7,3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力佳审 判 员  郭栋佳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公告陈国涛(身份证号码:3306021979********)、严利分(身份证号码:3306821978********):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绍商初字第12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40元,减半收取4,3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7,340元,由原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