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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催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南京泰美达橡塑机械有限公司、孙进洪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泰美达橡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催字第0014号申请人南京泰美达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兴业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进洪,经理申请人因1030005223017438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现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已找到遗失汇票,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南京泰美达橡塑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月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