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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6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朱×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杨×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6090号原告朱×,女,1959年6月17日出生。被告杨×1,男,1959年5月7日出生。原告朱×与被告杨×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长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杨×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诉称:原、被告为同班同学,后自由恋爱,并于1981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为被告有外遇长期不回家,并且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多次导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原告考虑孩子成长等因素,一直对被告的恶劣行为长期忍耐,但被告仍然不思悔改。我们双方已经分居8年之久,根本无任何感情可言。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生活这么多年了,我认为我们还能继续过下去。经审理查明:朱×与杨×1于1977年自行相识,1981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于1983年8月25日生一子杨×2。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曾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杨×1不同意离婚,朱×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朱×与杨×1系自由恋爱,且结婚多年。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朱×与杨×1确曾产生矛盾,但双方均应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加强沟通与交流,要相互理解、相互体谅,让彼此能感受到对方的体贴、关爱、支持和帮助。现朱×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杨×1也不同意离婚,故对朱×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朱×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长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