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民终字第16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罗学兰与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学兰,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意龙达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68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学兰,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三区8号楼8层。法定代表人赵一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海波,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意龙达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6号2号楼5层504室。法定代表人刘景芳。上诉人罗学兰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003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12月,罗学兰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2008年6月起就职于华通热力集团(无法人资格,但以此对外承揽业务和招聘人员),合同签订单位是北京华意龙达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务为品质部主管,实际工作则是在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两家单位是混合用工。我试用期的月工资为70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9500元,分为卡内存入和现金领取两部分支付,卡内部分2008年6月至2011年9月为税前4000元。由于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公司将卡内税前工资调整为6000元,总额不变。因公司在2008年6月、7月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此后时间段的社保缴费亦不足额,且一直未为我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我申请劳动仲裁。因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我的请求不予受理,我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前述两公司:1、为我补缴2008年6月与7月未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及2008年8月至2012年1月期间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2、为我补缴2008年6月至2012年1月期间未足额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差额。原审法院裁定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罗学兰要求前述两家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补缴住房公积金之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罗学兰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罗学兰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另行主张。据此,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裁定:驳回罗学兰的起诉。裁定后,罗学兰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北京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原审裁定。北京华意龙达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本案中,罗学兰要求前述二家单位为其补缴欠缴部分时间段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缴住房公积金差额等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罗学兰可通过其他渠道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公告费560元,由罗学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猛代理审判员 李亚男代理审判员 易晶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