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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诉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广富不予受理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广富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诉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广富。上诉人刘广富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诉初字第4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09)下民一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判令本市下关区九家圩39巷7号12.7平方米房屋不属于父母遗产,但未确认该房产权归属,该房系其2003年自建,故其向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该房产权归其所有。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受理本案。本院认为,刘广富的起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3)鼓民诉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苏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