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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陈小林、谯勋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陈小林,谯勋堂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陈小林。被告谯勋堂。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林、谯勋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8元,由原告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