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75号胥洪根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洪根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7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胥洪根,男,33岁。因本案于2013年3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龙飞,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胥洪根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运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胥洪根及辩护人龙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份,被告人胥洪根在代办五辆重型平板半挂车车辆入户的过程中,将人民币500元和相关资料交给王某(另案处理)以购伪造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王某将伪造的五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给被告人胥洪根,随后被告人胥洪根将上述材料交到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用于办理车辆入户。2013年3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胥洪根来到交警大队办证大厅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胥洪根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胥洪根及辩护人龙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胥洪根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曾某某、苏某某、邓某某、康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车辆购置税查询档案卡、委托书,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和机动车检验确认书、三水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三水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证明、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协查回复函及相关发票购领记录、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洪根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胥洪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胥洪根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碧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