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执民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海燕与翁小光、项晓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海燕,翁小光,项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印6份2013年月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2286号申请执行人:林海燕。被执行人:翁小光。被执行人:项晓华。申请执行人林海燕与被执行人翁小光、项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翁小光、项晓华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100万元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翁小光、项晓华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翁小光、项晓华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翁小光所有的坐落于状元镇石坦村岩岙的房产已被我院查封,因该厂房存在违章,目前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权属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翁小光、项晓华尚欠申请执行人金额100万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翁小光、项晓华目前查无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22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华审判员 俞念宁审判员 孙 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