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蔡永红与高台县金龙晟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红,高台县金龙晟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蔡永红,男,汉族,1954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住高台县。被告高台县金龙晟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顺治。住址:高台县南华镇工业开发区。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永红与被告高台县金龙晟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11月27日,原告以被告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永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蔡永红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退还其1440元。审判员 靳玉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金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