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执字第8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郑海与珠海市玉晨酒店公寓有限公司、杨钊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珠海市玉晨酒店公寓有限公司,杨钊林,王馨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执字第8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海,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032。被执行人:珠海市玉晨酒店公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杨传喜。被执行人:杨钊林(又名杨绪兵),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139。被执行人:王馨悦,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12X。关于郑海与珠海市玉晨酒店公寓有限公司、杨钊林(又名杨绪兵)、王馨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6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馨悦名下的位于珠海市XXX。2013年11月13日,由陈丽斯(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28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馨悦名下的位于珠海市XXX(权证号码:C5××42)之房产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王馨悦名下的位于珠海市XXX(权证号码:C5××42)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丽斯(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该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丽斯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陈丽斯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敏审判员 张念波审判员 陈 强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东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