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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艳诉董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董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杨艳,女。被告董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诉被告董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艳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艳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收取为25元,原告杨艳自愿负担。审判员  况明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