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胡金芳与黄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芳,黄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449号原告:胡金芳,委托代理人:骆勇斌。被告:黄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芳与被告黄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冯青海人民陪审员 程立跃人民陪审员 邢玉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黄旭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