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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胡金芳与黄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芳,黄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449号原告:胡金芳,委托代理人:骆勇斌。被告:黄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芳与被告黄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冯青海人民陪审员  程立跃人民陪审员  邢玉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黄旭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