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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民终字第08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施彩云等与北京佳佳路通无机料厂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彩云,王继成,北京佳佳路通无机料厂

案由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086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施彩云,女,1965年3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晏新海,北京市六合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北京市六合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继成,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丽芬,女,1956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北京市六合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佳佳路通无机料厂,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洼里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少见,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秀稳,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施彩云、王继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佳佳路通无机料厂(以下简称无机料厂)之间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4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丽担任审判长,法官卜晓飞、孙兆晖参加的合议庭,后合议庭成员孙兆晖变更为赵胤晨,并于2013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施彩云、王继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立新,被上诉人无机料厂的委托代理人梁秀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施彩云、王继成对无机料厂有投资行为,但未查明施彩云、王继成的投资状况,该案件基本事实未予查清做出判决不妥。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48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卜晓飞代理审判员  赵胤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敬书 记 员  杨 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