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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执字第1834.1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韩成军杨德芳与那英忠那鑫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成军,杨德芳,那英忠,那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民执字第1834.1937号申请执行人:韩成军,男,195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民市。申请执行人:杨德芳,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民市。被执行人:那英忠,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新民市。被执行人:那鑫,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新民市。本院在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韩成军、杨德芳与被执行人那英忠、那鑫(2013)新民执字第1834.1937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25万元及利息,经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至今没有给付。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那鑫所有的位于新民市胡台镇胡台新城振兴街13-3号13-3幢3-2-1,证号N170046912-1、N170046912-2号、面积为76.33平方米房屋一套,权属清楚。经委托辽宁新立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98831.00元。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该房屋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那鑫所有的位于新民市胡台镇胡台新城振兴街13-3号13-3幢3-2-1,证号N170046912-1、N170046912-2号、面积为76.33平方米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祥宇审判员 :刘兴军审判员 :路庆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杨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