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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初字第1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冯波与王建科、山东青州恒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盛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波,王建科,山东青州恒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盛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1001-1号原告冯波。被告王建科。被告山东青州恒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夏钦园南街。被告山东盛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东路32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波诉被告王建科、山东青州恒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盛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铁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邢   利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