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初字第1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冯波与王建科、山东青州恒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盛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波,王建科,山东青州恒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盛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1001-1号原告冯波。被告王建科。被告山东青州恒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夏钦园南街。被告山东盛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东路32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波诉被告王建科、山东青州恒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盛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铁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邢 利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