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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临泉县鑫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富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鑫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富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16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鑫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法定代表人刘德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阜阳市富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法定代表人李仲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侠,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执行临泉县鑫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杜艳与阜阳市富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阜阳市富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侠应赔偿申请执行人临泉县鑫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14419.8元,承担诉讼费260元。经查被执行人阜阳市富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00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