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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韩彬、王小利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韩彬,王小利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秋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兆彬。委托代理人费炳政。被告韩彬。被告王小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彬、王小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姜俊章、白玲银行存款68513.3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已由费建充提供其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210-20号1单元3层1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宏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费建充名下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房屋一套作为担保。二、冻结被告韩彬、王小利银行存款68513.3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文诗人民陪审员  邹德斌人民陪审员  许艳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宁婉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