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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文全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文全,裴春艳,曾昭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215号原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雷,男,汉族,该信用社职员。被告李文全,男,汉族,无职业。被告裴春艳,女,汉族,无职业。被告曾昭军,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文全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5.00元,退回原告2,635.00元。审判员  郭金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