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叠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秦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857号原告秦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300元,法院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黄巧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海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