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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执假字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孙彬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假字23号罪犯孙彬。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8)武刑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彬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23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8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彬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孙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文艳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