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执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霍山县诸佛庵镇毛竹产业扶贫互助协会与李某卫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山县诸佛庵镇毛竹产业扶贫互助协会,刘某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霍执字第00463号申请执行人:霍山县诸佛庵镇毛竹产业扶贫互助协会,住所地霍山县。法定代表人:李家权,该协会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某卫,男,汉族,住霍山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霍山县人民法院(2012)霍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某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某卫栽种的有紫薇树苗及木瓜树苗。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某卫所有的栽种于霍山县诸佛庵镇桃源河村某某组X亩紫薇树苗和木瓜树苗以及某某X亩紫薇树苗和木瓜树苗。二、申请执行人霍山县诸佛庵镇毛竹产业扶贫互助协会负责看管被查封的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损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家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成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