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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商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炜、黄文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炜,黄文祥,童永平,祝灵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建商初字第743号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昌信。委托代理人周群、姜群娣(特别授权)。被告李炜。被告黄文祥。被告童永平。被告祝灵巧。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炜、黄文祥、童永平、祝灵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群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炜、黄文祥、童永平、祝灵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2月24日,我公司与被告李炜、黄文祥、童永平、祝灵巧签订了《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我公司向被告李炜提供贷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2月24日至2013年1月21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84001‰,由被告黄文祥、童永平、祝灵巧为其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双方还对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及违约事项作了约定。当日,我公司依约向被告李炜发放了贷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李炜至今未归还借款,被告黄文祥、童永平、祝灵巧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李炜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支付利息35741.61元(利息算至2013年6月20日,2013年6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2、被告李炜支付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000元;3、被告黄文祥、童永平、祝灵巧对被告李炜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炜承担,被告黄文祥、童永平、祝灵巧连带负担。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一、《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无异)各一份,证明被告李炜向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由被告黄文祥、童永平、祝灵巧提供担保,且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证据二、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收费发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无异)一份,证明原告因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16000元的事实。本院向被告李炜、黄文祥、童永平、祝灵巧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其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材料,且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两组证据,经审查,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原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炜、黄文祥、童永平、祝灵巧之间签订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李炜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被告黄文祥、童永平、祝灵巧提供担保,事实清楚。借款到期后被告李炜至今未归还借款,仅支付了部分利息,被告黄文祥、童永平、祝灵巧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四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炜、黄文祥、童永平、祝灵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支付利息35741.61元(利息算至2013年6月20日,2013年6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二、被告李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000元。三、被告黄文祥、童永平、祝灵巧对被告李炜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6576元,由被告李炜负担,被告黄文祥、童永平、祝灵巧连带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根据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76元【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行)】。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花林昌人民陪审员  郑立英人民陪审员  毛毓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童霞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