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胡冰莹与蒋德宏不当利益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冰莹,蒋德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胡冰莹,女。被执行人蒋德���,男。本院受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合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作出的(2012)合民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即胡冰莹与蒋德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德宏履行案件款3135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胡冰莹表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阳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春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