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洪星与李春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星,李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赵洪星,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李春艳,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赵洪星与李春艳买卖欠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3)文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孙明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文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