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烟牟执字第7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曲高、吕文龙与张喜波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高,吕文龙,张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774-1号申请执行人曲高,农民。申请执行人吕文龙,农民。被执行人张喜波,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9)烟牟民一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于基香与被执行人张喜波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喜波或其妻于基香银行存款24万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东代理审判员 牟永生代理审判员 曲玉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