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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庆栋与庄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栋,庄绍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2305号原告张庆栋,男,生于1957年10月1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田焕荣,女,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绍军,男,生于1957年2月2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栋与被告庄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栋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庆栋负担。审判员  宋宝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令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