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庆栋与庄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栋,庄绍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2305号原告张庆栋,男,生于1957年10月1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田焕荣,女,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绍军,男,生于1957年2月2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栋与被告庄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栋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庆栋负担。审判员 宋宝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令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