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委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城西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被执行人陈某文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流市城西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管理办公室,陈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委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城西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曹某。被执行人陈某文,男。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城西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被执行人陈某文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玉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文退回违法所得14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指定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玉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玉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圣富审判员 罗正生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