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人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岳海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海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荣人商初字第137号原告岳海波,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代表人许志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丹丹,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岳海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海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丹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海波诉称,2012年5月2日上午10时许,原告驾驶鲁K×××××号货车载着水泥沿虎山镇梁家村内道路行驶,因操作失误,整车翻入梁厚超位于荣成市虎山镇梁家村的参池中,致使梁厚超参池内海参大量死亡。现要求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财产损失30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辩称,该事故中海参大量死亡是由于原告车辆侧翻后漏油污染参池,导致海参大量死亡,属于间接的财产损毁,并不是货车侧翻入参池将海参砸死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造成梁厚超养殖海参死亡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的原因是车辆漏油导致的水污染,非保险责任的范围,因此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日上午10时许,原告驾驶鲁K×××××号货车车上载着水泥沿荣成市虎山镇梁家村村内道路行驶,因未观察好路面情况,致使整车翻入梁厚超位于该村的养殖参池中,致使参池内养殖海参大面积死亡。鲁K×××××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现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审理中,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本院依法委托荣成市价格认证中心对鲁K×××××号蓬翔货车翻入参池造成的海参苗等财物损失进行了司法鉴定,价格鉴定内容:根据鲁K×××××号蓬翔货车翻入的参池的坐落位置、建筑结构、养殖水体量、养殖品种、受损部位和损失状况,按照价格鉴定基准日损失海参苗的重量和价格,以及发生的排蓄水和筑坝等费用。经过测算,鉴定其损失价值19937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玖仟叁佰柒拾元整。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有关材料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告所驾驶的鲁K×××××号货车车内载有水泥,未注意观察好路面情况,未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使整车翻入梁厚超位于荣成市虎山镇梁家村承包的养殖参池中,因该货车自身质量及水泥的散落,造成该参池的养殖海参大量死亡。原告驾驶的涉案车辆K32703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当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在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被告之间签订了第三者商业保险合同,该合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其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上的部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应当在第三者商业保险保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在第三者商业保险保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答辩称原告驾驶的车辆翻入养殖的参池中,造成部分海参死亡,属于间接的财产损毁,不同意原告主张全部赔偿的诉讼请求。审理中,原、被告对争执的赔偿数额同意委托荣成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其损失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客观科学真实,予以采信,对于造成养殖户养殖海参的直接损失可据此进行计算。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岳海波造成养殖户养殖海参的直接损失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在第三者商业保险保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岳海波造成养殖户养殖海参的直接损失16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5元,原告负担1200元,被告负担17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忠东代理审判员 王跃龙代理审判员 宋智保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丽君 搜索“”